第一章
名稱、總部和宗旨
第一條
(名稱、總部、分所和中心)
一. 澳門國際研究所,葡文簡稱IIM,是一非政府組織,性質為非牟利的、合伙的私法法人,以進行學術、科學、社會和文化活動為宗旨。
二. IIM 總部設在澳門柏林街204號星海豪庭金星閣二樓,經會員大會決議,總部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三. IIM 可與公共機構、學術及科研組織訂立合作協議,並可與其他具有相同目的之組織建立夥伴關係。
四. IIM可成立分所和調研中心,作為其附屬機構。
第二條
(目的)
一. IIM以深化和更新澳門特色文化為其首要方向及目標,重視澳門多文化的交流融匯是其超越時空的永恆特色,推動本澳各社群間的交流,促進市民間的和諧、團結及發揚其自我生活方式,鼓勵新一代提高文代素質、公民意識和專業水平,目的是促進澳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確立澳門的文化、學術及科研地位,在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將澳門建設成一個集知識、科技和人文於一體的現代化都市。
二. 為了達到前一款所訂定的目標,IIM將開展符合其目的之活動,主要為:
a) 舉辦和支持那些旨在提高本澳的現代化和整體素質水平的研究領域內開展的活動,並加強保持其特徵的意識;
b) 促進並支持以推廣宣傳本地社區文化根源和文物為目的之活動;
c) 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短期課程及類似活動;
d) 出版、合作出版,參與書籍、雜誌、簡報的出版和磁碟、音像和多媒體的製作工作;
e) 鼓勵和促進那些以發展和提高社會、經濟水準為目的,特別是將現代化和創意性引入學術、文化、社會及專業活動;
f) 推動與其他同本所宗旨相符的國際組織及外地機構的接觸和交流,並擴大合作關係網;
g) 加強與各澳門人社團組織之問的關係。
第三條
(章程及規章)
IIM受本章程及為配合執行本章程而製定的內部規章的製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一.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創始會員,會員、特別會員及名譽會員的身份成為IIM的會員。
二. 創始會員指在IIM成立的公證會上署名者,以及前二十五名加入的個人。
三. 會員指向理事會提出該項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的會員。
四. 特別會員指報名參加IIM的法人。
五. 在所從事的與IIM宗旨相符的工作中取得技術及科學成就,或在與IIM合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理事會建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被授予名譽會員的稱號。
第五條
(權利)
一. 創始會員、會員及特別會員的權利是:
a) 參加會員大會亦有投票權;
b) 選舉和被選舉為組織機關的成員;
c) 根據章程,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d) 要求組織機關提供有關IIM的活動信息並作出適當的解釋,以及匯報IIM所開展的工作成果。
e) 根據規章的內容,可使用由IIM提供的服務。
f) 根據規章,可優先使用IIM的科研服務以及運用所取得的成果。
第六條
(義務)
創始會員、會員及特別會員的義務是:
a) 遵守章程及規章所規定的義務,以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b) 準時繳付會員大會訂定的會費;
c) 接受被選舉的職位,並承擔組織賦予的職責;
d) 支持IIM所開展的活動。
第七條
(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透過書面形式指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及IIM的其他會議。
第八條
(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用,在會員大會上也不享有投票權。
第九條
(喪失會員資格)
在以下情況下,喪失會員資格:
a) 以書面形式向有關權力機構提出申請;
b) 由於會員的個人行為,導致或促使損害IIM的信譽或名譽;
c) 屢次不履行章程及規章所指定的義務,不服從由IIM的組織機關作出的合法決議。
第十條
(開除)
一. 開除會員的決定需由會員大會提出或在理事會的建議下,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倘是開除創始會員,會員大會上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支持方可通過。
二. 在自願退出的情況下,該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
第十一條
(處罰)
一. 會員可能受到如下的紀律處罰:
a) 因不履行其義務而遭開除;
b) 批評;
c) 中止最多一年的會員權利。
二. 理事會有權執行上一款b) 和c) 項所指的處分。
三. 執行紀律處分必須依照紀律處罰程序,保證有關會員或其代表在場旁聴。
四. 在執行本第一款b) 和c) 項所指的其中一項紀律處罰時,必須書面通知受懲罰的會員,而該會員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後召開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上提出上訴。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二條
(機關)
一. IIM 的機關如下: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二. 每兩年選舉產生組織機關的成員,被選舉的成員可一次或多次當選。
三. 組關機關成員的就職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決定。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組作和運作)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創始會員、會員和特別會員組成,具有獨立自主的決議權,但受到法律和本章程的約束。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
一.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領導,該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二. 主席團主席負責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當他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三. 秘書負責撰寫會員大會的會議記綠,當他缺席時,可由主席團主席指定與會的任何會員代替其工作。
第十五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舉行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和投票通過上一財政年度的工作和財政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 由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召集或至少由理事會或監事會的二十五名會員提出要求,大會舉行特別會議。
四. 會員大會應至少提前十五天,透過遞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召集所有的會員開會。
第十六條
(運作)
一. 每一會員具有一投票權。
二. 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作為其代表,被代表之會員須以書面形式知會主席團主席。
三. 會員大員之決議,除非在法律或本章程之規定範圍內,否則將通過投票,以多數通過的形式決議。
第十七條
(決議人數)
於會議所定的時間,當出席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會員及代表人足夠半數時,會員大會可作決議,於半小時後,不論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大會均可作決議。
第十八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b) 在審查監事會的意見書後,審核報告和帳目,並投票表決;
c) 審議IIM的活動計劃綱要,並投票表決;
d) 就取消會員資格做出決定;
e) 授予名譽會員的稱號;
f) 修改或變更本章程的內容;並
g) 就IIM的解散作出決議,並對其財產作出安排。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組成)
一. 理事會為代表及管理IIM的機關,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三名理事組成。
二. 至少有兩名理事會會員從創始會員中選出。
三. 理事長負責代表IIM,並指導其管理及行政工作,在他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四. 理事會會員出現空缺時,由會員大會召集專門會議進行補選。
第二十條
(會議)
一. 理事會至少每月舉行一次會議。
二. 理事會的決議須在大部份與會會員支持下方可通過,理事長有決定性投權票。
第二十一條
(權限)
一. 理事會負責行使對IIM進行良好管理的一切權利,特別是:
a) 制定活動計劃綱要;
b) 編制及執行預算;
c)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席報告與營業帳目;
d) 管理IIM的資產,開展活動,招聘人員和助手,規定相關的工作條件,行使相關的紀律懲罰權;
e) 就指導IIM的研究、出版和參與外界活動等工作做出決定;
f) 制定內部規章;
g) 討論設立和頒發IIM的各項獎章和榮譽頭銜,名譽會員的稱號除外;
h) 主動或被動地在法院內外代表IIM;
i) 吸收新會員;
j) 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l) 按大會決議轉讓IIM的資產;並
m) 行使法律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 對於IIM的某一文件或某一類文件,必須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兩位理事會會員
共同簽署,也可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授權處理該行為或某一類行為的唯一受託人簽署。
三. 理事會主席可委託他人處理僅屬日常收發文件的事宜。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組成和權限)
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和一名監事組成。
二. 監事會負責監督IIM的行政工作,檢查其賬目和會計賬簿,並撰寫年度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IIM之運作
第二十三條
(活動)
為了履行其宗旨,IIM將自資舉辦活動,如由其會員或第三人出資,但要求IIM提供服務的活動,將訂定具體的規章,合同或議定書說明。
第二十四條
(合同,協議及定書)
由IIM和其會員或第三人簽署的合同、協議或議定書必須為書面的,並應遵守法律規定,章程規定和適用規章。
第二十五條
(紀律約朿)
IIM屬下的人員,無論隸屬何種性質的工作關係,均受IIM的紀律約朿,而IIM將對其員工進行有效管理。
第五章
財政和財產
第二十六條
(收入和支出)
一. IIM的支出將由其平常收入承擔,而這些收入的組成為:
a) 會員之會費;
b) 出租物業或服務之收益;
c) 接受之津貼;
d) 任何其他收入,如捐贈,遺贈或其他盈利;
第二十七條
(財產)
IIM的財產包括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作為收益來源的投資資金。
第二十八條
(款項之分配)
結算後,賬目剩餘的一部份款項可用於開展學術和科研交流,推廣調查研究活動,另一部份可用於投資。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
一. 修改本章程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特別會議通過,而會議的召集必須明確以修改章程為理由。
二. 為條改章程,會員大會可根據第十七條的進行。
三. 會員大會關於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的出席會員或指定代表人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
(解散)
一. 以解散IIM為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如決議贊同,IIM可以解散。
二. 第二十九條的內容同樣適用於解散事宜。
三. IIM被決定解散後,會員大會應立即成立清產委員會,決定清產章程並指出如何安排可能擁有的剩餘資產。
第三十一條
(籌設委員會)
一. IIM的各組織機關將在IIM成立後六個月內經選舉產生。
二. 在其成立之後首六個月內,IIM將由籌設委員會領導,該委員會由三名創始會員組成,其中一名主席,兩名理事,皆在IIM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的創始會員會議上選舉產生。
本研究所將採用附表所指之圖案作為本所徽。